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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处处长涉嫌受贿被公诉(20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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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处原处长李波因涉嫌受贿罪,4月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他涉嫌受贿财物计九万余元人民币。
现年54岁的李波系辽宁沈阳人,从1997年至案发曾历任温州市水利局规划建设处副处长、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温州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处处长、温州市水利局建设管理处处长等职。正如一名行贿人所说,“水利工程质量行不行,他说了算”,在众多水利工程承建商眼里,李波是个对工程质量验收有着决定权的人。
平阳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曾承建了平阳、苍南、灵昆、七都等地的多处堤塘,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蔡某因自己承建的标准堤塘多由李波负责质量检查而与其熟识,并曾帮忙把李波的小舅子安排到自己公司工作,两人关系匪浅,李波因此在工程质量检查、问题整改和竣工验收方面给了蔡某相当的关照。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今后继续获得李波的关照和支持,1998年至2004年,蔡某先后送给李波现金人民币34000元,李波均予以收受。
2006年底,李波负责泰顺县一座水电站的验收工作。就在验收的前几天,李波对该水电站站长陈某说自己想买辆二手车,并让陈某帮忙弄一辆。对于李波在水电站竣工验收的关键时刻提出的要求,陈某自然要答应,并表示等竣工验收以后一定给他买车。不久,工程在李波的关照下顺利通过验收。大概过了一个多月,陈某将4.4万元作为购车款打入李波的账户。
此外,李波还利用自己在工程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工程承建商送予的购衣券、手机、手表等物价值1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2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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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义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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